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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规程

鄂人社函〔2017〕418号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7年7月6日        浏览量: 45 
 

为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由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招聘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负责综合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面试工作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基本程序规范,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岗位针对性。

第二章 面试内容及形式

第三条 面试一般分为公共科目面试和专业科目面试,专业性的岗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只进行专业科目面试。

第四条 公共科目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专业科目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报考岗位实际问题所需能力。

第五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岗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根据岗位具体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他测评要素。具体要素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面试测评形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结合岗位确定,可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说课或试工等多种形式进行;如果采用两种以上的面试形式,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应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面试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面试程序

第七条 面试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具体内容包含面试领导小组、面试目的、面试方法、面试时限、面试命题、面试具体组织程序及评分标准、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组成、面试考场设置、面试评分方法、纪检监督等。

(二)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一般应包括: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形式、面试时间、面试地点、面试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和考生应知晓的面试规则,并于面试前5天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组建面试考官组及考务工作专班

考官组必须是奇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并明确1名主考官。特殊专业岗位面试,经主管部门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减少考官数量。

考务工作专班,包括考场负责人、计分员、核分员、计时员、引导员及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每个面试考场设监督岗配备一名监督人员,监督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担任。

(四)制作试题

1.试题由公开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及以上人事考试机构命题,也可自行聘请专家或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命题并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全程实行保密监督。

2.编制试题原则

1)开放性原则。面试试题要与笔试试题相区别,侧重考察综合能力素质,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发散性,给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2)科学性原则。试题编制科学,答案要点清晰,编排评分规范。

3)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

(五)布置考场

1.考场的设置要以保证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在同一考场内同题本由同一考官组进行面试。

2.考官、考生、工作人员应根据面试方案的要求入座,并设置相应的标示牌及计时设备。面试室应当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3.候考室应避免考生与考官、考务工作人员以及面试结束的考生相遇接触。

4.面试前一天,考场负责人对考场进行安全性、规范性的检查。

(六)面试工作实施

1.面试前一小时,考官须参加招聘单位组织的面试培训,明确面试步骤,掌握评分标准。

2.面试前半小时,考生抽签,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宣布考场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

3.面试开始,考生根据题目进行答题(讨论或操作)。

4.考官评分。

5.宣布考生成绩并签名确认。

6.单位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实操、说课面试方式或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方案中明确,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七)公布面试成绩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面试成绩(省直各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公布,省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八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熟悉面试方式及其具体测评程序、内容、技巧,有较为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六)了解招聘单位及其岗位的用人需求。

(七)担任主考官的,应当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具有较丰富的面试经验和专业知识。

(八)具备公开招聘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抽取,执考时须佩戴考官证。

第十条 根据专业需要,招聘单位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需接受必要的面试培训。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面试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参加面试的考官应当对遵守职业操守、考官工作纪律和保密相关规定等做出承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考官资格,将违纪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面试工作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重新组织面试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和岗位实际的面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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